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29 浏览次数:2728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城管执法局、环保局,合肥市、亳州市、宣城市美丽办,马鞍山市推进办,广德县、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26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52号)精神,为持续有效推进全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确保2020年完成整治任务,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决定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方案,强化以目标倒逼进度、时间倒逼程序、任务倒逼责任、督查倒逼落实等工作方式,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目标的落实,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实行严格验收管理
各地要根据《安徽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验收要求》(见附件),制定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考核验收。验收采取县级验收、市级复核、省级抽查的办法。其中,县级验收、市级复核要实现全覆盖,省级抽查比例在20%以上。验收成员中,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县级验收结果,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级验收结束后,开展复核和抽查。
三、建立验收销号台账
县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验收销号台账,包括整治方案、整治过程资料、县级验收意见、公示意见及市级复核意见等内容。销号后,县级主管部门要将整治后的场地照片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信息系统。
四、建立完善长效管护机制
对采取原地规范整治方式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的,要注重加强各项管护制度建设,明确维护单位及其职责、绩效评估机制和维护经费来源,全面落实长效管护责任。各县(市、区)的长效管护方案应及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建立信息发布和公众举报平台、举报电话,监督乱倒、偷倒等违法排污行为。
市级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将本行政区域内完成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验收复核情况报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将组织抽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