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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8 浏览次数:2244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办)、重点工程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城管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建立健全事故联动处理机制,提高事故处理时效,切实起到事故处理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行政处理措施

  (一)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时起48小时内,通过其官方网站对外公开事故简况。

  (二)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对事故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并将事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报告(以下简称复核报告)报送省住建厅。

  (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于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依据复核报告,先行对复核报告中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等)进行行政处理,并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发布事故行政处理通报,同时将事故行政处理通报报送省住建厅。

  (四)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核报告中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等),要责令该企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监理)项目停工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住建厅。

  (五)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核报告中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等),要记录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扣企业信用分5分。

  (六)对复核报告中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等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期限限制其参与建筑市场活动。

  (七)对在1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建设、施工、监理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及省住建厅1年内不批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外省企业省住建厅发函处理)。

  (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事故行政处理通报(复核报告),抄送本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等。

  (九)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通知》(建质函〔2017〕2795号)中,关于事故处理的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二、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行政处理措施

  (一)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时起48小时内,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开事故简况。

  (二)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对事故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并将复核报告报送省住建厅。

  (三)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省住建厅依据复核报告,先行对复核报告中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等)进行行政处理,并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事故行政处理通报。

  (四)对复核报告中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等),省住建厅责令该企业、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监理)项目停工整改。

  (五)对复核报告中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等),省住建厅对其记录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扣企业信用分10分。

  (六)对复核报告中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等),省住建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定期限限制其参与建筑市场活动。

  (七)对在1年内发生较大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建设、施工、监理等),省住建厅1年内不批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外省企业发函处理)。

  (八)省住建厅向全省印发事故行政处理通报,并抄送住建部等。

  (九)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通知》(建质函〔2017〕2795号)中,关于事故处理的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保证复核质量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复核工作,保证复核质量,要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8〕1753号)要求,参照复核模版,严格复核事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二)严格事故处理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复核报告中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严格实施各项行政处理。我厅将在每月的事故通报中重点通报各地事故复核情况和事故行政处理情况,并将事故复核情况和事故行政处理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健全联动机制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等,要建立健全事故行政处理联动机制,多种手段实施对事故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理。

  四、其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直管县参照市级执行。前期厅发文件中涉及到相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理,处理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信息来源:安徽省住建厅)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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